鼓励与跨国公司设立联合研究开发机构,共同研究开发制约软件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
加强软件标准化体系建设,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能力;
通过制定政府采购软件产品和服务的目录及标准,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中用于购买软件产品和服务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实行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承担单位实行资质认证,制定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鼓励政策和技术装备政策等措施,鼓励优先采购使用国产软件和服务;
针对软件贸易特点,完善软件出口管理办法,为软件企业出口提供便捷服务;
允许软件出口基地内的出口软件企业开立外汇账户;
支持符合条件的出口软件企业在境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市场营销及服务机构,并在用汇上给予支持;
通过产权交易,实现非上市软件企业的资本流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通过调整可用于软件产业发展的各种资金的结构向软件产业倾斜,中央财政按已有资金渠道适当增加规模,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资力度;
各级政府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要为购买自用正版软件提高必要的资金,以支持打击软件盗版和走私活动;
加强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和评估体系建设,对软件运行情况和有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通过与国内外教学机构和著名软件企业联合,大力培育软件市场开拓、经营管理和系统分析设计等人才,大量吸引海外优秀人才。